2012年1月29日星期日

从中国菜刀到美国枪文化


政府不是傻子,绝不会愚蠢到为实现公共安全而耗费大量社会资源实施一个对于公共安全来说没有什么价值的政策。那么菜刀管制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呢?这时,我忽然想到美国的枪文化,对比我国的菜刀管制,不禁惊出一身冷汗。 
——引言

昨天在凤凰网看到一则新闻,说现在北京市民要到超市买菜刀需进行实名登记,并要说明购买菜刀的用途(注:详见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2_01/28/12160193_0.shtml ),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菜刀实名制早在上海举办世博会的时候就有所耳闻,当时觉得应该算是政府出于价值的考量,在特殊时期实施的特殊措施,不能过于苛责。毕竟中国人那么多,都挤到上海看世博了,万一有人拿菜刀到世博园乱砍,那损失确实是很巨大的。但在如今那么平常的日子里,买把菜刀都要实名登记,并得说明用途,这确实让我咋舌。
根据网上的消息,北京警方目前还没有回应实施菜刀实名制的缘由,我闲得无聊,不禁揣测起政府实行菜刀实名制的用意。其实不用多想,最浅显的解释莫过于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云云。我在百度上检索了“菜刀实名制”这一关键词,不出所料,其中百度百科“菜刀实名制”的词条第一句便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市民和境内外游客的人身安全……”,百科上还列举了近几年我国实行菜刀实名制的地区,分别为:上海、广州和北京。上海和广州因为要顺利举办世博会和亚运会,给世界展示一个和谐美好的中国,实行菜刀实名制确实无可厚非,但北京现在什么大型活动都不搞,如果也效仿上海、广州实行菜刀实名制,那不得不让人琢磨起来。


倘若北京的菜刀管制措施确实是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那么必然需要有两个逻辑前提,一是如今社会上菜刀的使用已经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二是现行菜刀管制措施确实能有效保障公共安全。第一个前提是菜刀管制措施合理性的前提,我们不妨用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去理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东西政府有责任去管制,菜刀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所以菜刀应该被管制。按照这样的逻辑,只有菜刀确实是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那么菜刀管制措施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第二个前提是菜刀管制措施价值性的前提,即如果菜刀确实是威胁到了公共安全,那么现行的菜刀管制措施要能有效保障公共安全才是值得去做的。
现在我们回到现实,“菜刀”到底是个什么东西?根据我的经验,菜刀应该是用来切菜的,当然我的经验是不足为信的,于是我参阅了新华词典,维基百科等权威词典,“菜刀”大抵是指切菜切肉处理食物用的刀具。词典里没有说到伤人或者杀人是菜刀的主要功能,那么菜刀如何能跟那些管制刀具相提并论,说它危害公共安全要被管制呢?的确,菜刀是可以杀人,但木棍、木鞋、板砖、扳手、剪刀、电锯、榴莲、椰子、冻豆腐、敌敌畏,甚至是地沟油、蒙牛都能杀人,现在实名了菜刀后,将来所有锐度、硬度达到一定标准的,可以把人杀死的东西是否都要逐一实名登记?这确实有点点滑稽。菜刀不过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一件极普通的用品罢了,如果仅仅是出于偶尔见诸报端的XX用菜刀杀人的新闻而限制菜刀,把菜刀的地位抬到九重天上,那么政府不免有杯弓蛇影、草木皆兵的嫌疑了。
有人说,政府管制菜刀归根结底是为老百姓好,我们姑且退一步,相信政府的初衷确实是这样,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讨论刚才所讲的第二个前提:“菜刀管制是不是能解决公共安全受菜刀威胁的问题”了。我相信大部分民众购买菜刀的目的是为了切菜的,但是不排除是有些人想买菜刀来伤人,可是那些要买菜刀伤人的人用得着去超市登记吗?天下又不是只有超市有菜刀卖,就算那心怀歹心的人到超市登记去了,那菜刀上又没有统一编号,以后即便被用来伤人了,这些登记的信息也不见得能给侦查部门提供多大的帮助。由此观之菜刀管制的价值几何?无非是徒增人民生活的不便罢了。
于是我可以大胆地确定,保障公共安全并不是菜刀管制措施的真正缘由,政府不是傻子,绝不会愚蠢到为实现公共安全而耗费大量社会资源实施一个对于公共安全来说没有什么价值的政策。那么菜刀管制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呢?这时,我忽然想到美国的枪文化,对比我国的菜刀管制,不禁惊出一身冷汗。

众所周知,在美国私人是可以拥有枪支的,这是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中确认的权利,这也是我国主流媒体(注:指政治思想上的主流)常常指责的“美国式自由”。
提及美国枪文化的渊源,不少人会说这是军火巨枭与民众真实意愿的利益博弈的结果,这种观点是非常片面的,想想西方经济学中的供给需求理论便知道了,军火产业只不过是民众需求的附庸而已。美国人可以有枪真正的原因是枪是人民对抗政府的武器。
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产生有着深远影响的学说《利维坦》有着这样经典的比喻,人类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得不到调和,在认识到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后创造了一个名叫“利维坦”(Leviathan)的怪兽,赋予其公共权力以保护人类,抵御灾难,但是“利维坦”怪兽在保护人类的同时,也用它强大的力量侵犯人类,犹如一把双刃剑。人类若要避免“利维坦”的侵犯,就要把“利维坦”关到笼子里,限制它的力量。这个“利维坦”便是国家和政府,那个笼子便是限制公权力的力量。
“国家”和“政府”一方面服务民众,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和政府有着强大的公权力,当公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的情况下,强大的国家机器可以轻易地摧毁民众的利益。因为人的利己性,所以对公权力的制约我们不可能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慎独,因此一个社会要有序地运转,则必有有一套有效地制度去规制公权力,譬如西方的制衡,多党制等,通过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来制约公权力的行使。
通过制度规制公权力是防止利维坦猛兽伤人的常态化力量,但当制度无法规制规制公权力的时候,民众就有推翻“利维坦”的权利。“利维坦”是人创造以服务于人的,当利维坦侵犯人的利益的时候,推翻利维坦的权利当然是人不证自明的自然权利,是基本的人权。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便是此精神的经典诠释:“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为了慎重起见,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予以变更的。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独立宣言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但是,当连串之滥权者与篡夺者执迷不悟,迫使人民屈伏于绝对专制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如何保证人民对抗政府的权利?美国人受尽了英国政府殖民统治的屈辱后认识到保障人民拥有枪支权利的意义。这就是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内容:“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一支训练有素的民兵,对一个自由州的安全实为必要,人民持有和佩戴枪支的权利不可侵犯)当政府违背公共意志侵犯民众的利益的时候,美国人便可以拿起枪,捍卫他的家园。由此观之,枪支私有只不过是为确保人民对抗政府的权利而已,这才是美国枪文化真正渊源。


对于政府来说,菜刀确实是一种很大的威胁,我不晓得北京菜刀实名制有没有防止人民对抗政府这一隐晦的内涵,毕竟近年来政府越来越多不可思议的动作显得他们很不自信。如果是的话,我觉得这个大可不必,因为根据Chinese Communist Party必然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永远是先进的,是三个代表的,这一高中生就知道的政治课本上的原理,在中国大陆是不可能会出现像美国《独立宣言》中描述的人民需要对抗政府的情况的,因此不说菜刀私有,枪支私有,就算是飞机大炮私有,中国政府也应该是不用担心的。
有人会说枪支的私有会带来诸多的社会问题,诚然这是自由的代价,但是不自由的代价要远比自由的代价大得多,试问自由恋爱而造成了较高的离婚率,可你愿意为降低离婚率而回到“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时代吗?
从来没有听说过美国有强拆事件,这是因为面对强拆美国人民有权拿出来抵抗。相比之下,如今众多的强拆、围攻、上访事件是不是我们诸多不自由的代价更可怕的是,倘若某一天木棍、木鞋、板砖、扳手、剪刀、电锯、榴莲、椰子、冻豆腐、敌敌畏等都实名制以后,手无寸铁的中国人如何捍卫家园!
请原谅我现在又联想起了北京的菜刀实名制,我不敢再擅自揣测菜刀管制与美国枪文化有着什么样微妙的联系,上述乱七八糟的东西请权当是一个受了非主流法学教育的学生在极其无聊的时候天马行空的没有什么逻辑的胡思乱想。我相信主流绝对是好的,我相信CCP永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相信在美好的未来,我们每一个人在面对挖掘机、推土机、防暴警察、高压水枪、催泪瓦斯的时候,都能正气凛然地举起手中的菜刀,高声呐喊

2012-01-29

2012年1月5日星期四

南方周末2012年新年献辞

南方周末2012年新年献辞
《像一束光簇拥另一束光》:



我们再次赋予时间以壮丽感,这是我们和你在这个崭新年头的第一次见面。太阳照常在黎明升起,从辽阔幅员的霜雪和晨露间升起,从每一桩生老病死和柴米油盐间升起,从远方潮湿的枕木和卧室窗玻璃上的冰花上升起。无论身在何地,愿你在这个清晨,分享这份光亮。
没有哪个黎明能阻止阳光。在又一个新年,我们迎接正义与真相的光芒。你看到动车调查报告宣告出炉,看到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终被撤销,看到乌坎村即将迎来属于自己的村民代表……这是这个国家向前的步伐,这更是属于你我的荣光,因为每一个渴求进步的个体都为之贡献了力量。平凡真实的生活中,能动的个体执拗地站立于每一寸坚实的土地之上。
你看着他们愚公移山,将旧规则改变,让新价值诞生。希望从人心的地平线升起,一寸寸照亮大江南北。这平凡的生活,因为他们而不再平凡。能被他们感动,每个人的心也终能散发光芒。伸出双手,你不仅点亮自己,也温暖周围。
这是一个亟需正义的时代,而你对权利的坚守就是正义之源。从年初的乐清,到年终的乌坎,公民为土地和自治的权利奏出了时代的最强音。任何人都无权剥夺”——2011年,庙堂之上的诸多言说体现出为政者应有的光彩,切中斯土斯民的肯綮。我们乐见政府诚意回应,打开良性互动的空间。我们希望宪法声如洪钟一言九鼎,正义公正照耀每一个人。
大转型的中国,已然走到这里。一切都奠基于权利。权利摇晃的国度,决不可能固若磐石。哪些不容侵犯?什么不可剥夺?何处是光?哪里是影?光线被遮蔽之处,理性就难以生长。这便是为什么我们不辞辛劳追寻真相,这便是为什么我们不遗余力追问究竟。而真相的呈现、权利的稳固,有赖于每一束光,有赖于每一个人——不管体制内外,无分男女老少。
我们不再一己呢喃,也不满足于窃窃私语。我们要让声音在阳光下汇聚。越来越多的人不惮于我口说我心,才是希望之民族,才是强大之国度。
如此,才能智者蜂起,百家争鸣,让思想的光芒肆意照射。
如此,才能勇者辈出,齐头并进,让实践的理性改变现实。
思想的光芒正在重生。从曾经的枯竭僵化走向人性复苏,从新左派与自由派之争到2011年的宪政辩论。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应该且能够做什么?一百七十年来,中国社会从未像现在这样,认清自己的路向。
   行动的理性正在重生。我们反省内心,从不可遏制的良知出发。我们埋头向下,从自己开始。我们正在建设一个生机勃勃的公民社会,以张扬人性微光。
这光微而不弱,足以充塞天地,烛照人间。
这光不在远处,就在当下。你体认内心光芒,权利已在其中,责任已在其中。你活出尊严来,那些想为你做主的人就脚脚踩空。光明前进一寸,黑暗便后退一分,这道理简易明白。而你,至少可以点亮自己,一切只要无愧于心。
点亮自己,便不会妄自菲薄。此处点亮一束光,上天总会在某处打开一扇窗。我们只用求应然之理,做分内之事;虽千万人吾往矣,知其不可而为之。
点亮自己,权利便能着床,能动的个体由之生焉,公民由之成焉;点亮自己,权利便会团结于权利,公民社会由之生焉,制衡权力的力量由之成焉。
公民强大,社会才会强大。社会强大,公民的尊严才得以保障,每一个个体才能够主动参与国家的制度运转。人们深爱自己的国家,只因她能保障正义与安全,只因她不断由公民们亲手重建。国家与公民之间血脉贯通,于是公民的悲伤,成为国家的悲伤,于是国家的荣光,成为公民的荣光。
所以我们不能止步于抱怨,尽管抱怨本身无可厚非;我们也不能沉溺于低俗,尽管低俗是最起码的权利。我们理应成就一个更好的自己——为了成就更好的中国。
我们在一起,就像一滴水融入另一滴水,就像一束光簇拥着另一束光。因为我们知道,惟有点亮自己,才有个体的美好前程;惟有簇拥在一起,才能照亮国家的未来。

2012年1月4日星期三

对我国公务员问责制度的反思

一、问责制度辨析
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不论是代议民主制,还是行政集权民主制,“主权在民”都是其根本的思想基础,民众拥有不证自明的自然权利,因而任何公共政治权力都应该是建立在民众的自然权利之上的,是民众赋予其权利力,并由其行使公权力服务于民众的。因此在民主社会中,政府的“责任”便是公职人员需按照民众的意志履行公职,在现代民主社会中,这种民众的意愿抽象地体现为法律、制度或决策等。
因为意识到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人类社会才在发展中逐渐产生了用于维护公共利益的政府,可以说现代社会的有序发展离不开政府,但是更为关键的并不是政府存在与否,而是如何让掌控公权力的政府合理行使公权力,使其不至于依仗强大的公权力侵犯个体利益。因此,当政府违背“责任”时的惩罚机制,便为公权力有效运作的关键,这一惩罚机制则为——问责。
问责在西方社会中体现为“问责制度”(Accountability System),即为民主制度下的公职人员对民众负责,当政府行为违背民众意志,引起民众不满或不信任时,责任人必须辞职,并被民众问责。在美国,问责制度有议会问责、司法问责、政府内部问责、选民问责等多种形式,其中议会问责、司法问责、选民问责这类外部问责形式是最主要的问责方式,它们具体体现为议会对官员的弹劾,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行政机关及地方政府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的违宪审查和选民对政府官员的罢免。它们无一例外都体现了民众自然权利对公权力的监督。
二、我国问责制度现状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推进,我国政府问责制度也从无到有,逐步地建设了起来。其渊源主要有2004《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6我国《公务员法》和2009《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内容。它们对官员问责的情形,问责程序,问责后果都有了较详细的规定,但与西方社会不同,我国的问责制度更注重于内部问责。
近年来,不断有官员因贪腐、违纪或因事故负领导责任等原因被以上述制度问责,可以说这些制度在官本位思想统领的中国政治环境下,无疑是掀起了一股“春风”,但观其效果却并不十分如意。据前面的论述,在民主社会,问责是民众自然权利对公权力的监督,问责的主动当然权掌握在代表民众利益的一方,因此从这一逻辑讲,问责的结果必然是掌握公权力者就其行为对公众的“谢罪”。但是在我国问责机制启动的经验看来,问责却往往是因为“民愤”已经发展到无法平息时,政府才丢出的,以“维稳”作为价值考量的工具;而从问责的结果来看,被问责官员往往并未受到与其被问责行为相抵的惩罚,毕竟“问责”只要达到“维稳”的效果也就足够了。
分别于0910年发生的两起社会恶性事件典型地反映了我国问责制度的实效。
2009617日湖北石首市永隆大酒店一名厨师从酒店三楼坠落,当场死亡,后因家属不服警方“自杀”的死亡坚定结论而引发大规模群体性冲突。该起事件中被免职的湖北石首事件被免市委书记及公安局长不满一年复出,分别就任荆州市委副秘书长和荆州市开发区副主任,引起社会强烈不满。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而他们却都在一年内悄然复出了,显然这一“问责”就有明显的搪塞舆论之嫌。其实我们也可以相信石首市委书记和公安局长的被问责确实是真诚地出于对他们行为的惩罚,那些社会的不满只是由于“问责”程序中存在的一些瑕疵(没有严格按照规定中的时间复出)而已,我国的问责制度主流上还是好的。但石首事件可以如此解释,可再看凤岗事件这一理由似乎就很难自圆其说了。
2010910日江西宜黄县凤冈镇发生拆迁自焚事件,造成三人重伤一人死亡,事发后,时任县委书记邱建国率队在机场拦截欲赴京接受采访的拆迁户家属,时任县长苏建国率人到医院抢夺死者尸体。事件被媒体曝光后,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邱建国、苏建国被立案调查,但是此后一直未见有调查结论公布。一年后邱建国、苏建国复出,分别就任于抚州金巢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抚州市公路局局长,又引起社会强烈不满,公众纷纷指着说为何当初调查结果不予公布?为何犯了如此大错的官员还能复出?云云。按理说对邱建国、苏建国的调查结果不公开及复出决定完全合乎(或没有违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众有什么理由不满?我认为,如果只有一个人的无理取闹,那或许是“无赖”行为,但若是公众的集体不满,那必然是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矛盾迸发的结果。合乎程序的“问责”结果不能服众,实际上说明了在公众监督行政权中形式权利与实质权利的天壤之别,说明了“问责”制度已流于形式。
三、我国问责制度的诟病及改革
我国的公务员问责制度一直是千夫所指的焦点,譬如问责程序的启动不能常态化,问责事由过于狭窄,问责过程不公开透明,问责程序笼统无操作性,复出过程中没有对问题官员的客观评估机制等等,此类都是我国问责制度中存在的现实、棘手的问题,但我认为在改革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过程中,即便把这些疏漏修补得再完美也未必有用,因为我国公务员问责制度的问题根源在与公务员问责制度设立的逻辑原点的错误。
我国公务员讲究德才兼备,对公务员设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标榜,把纯粹的崇高道德作为了——本应该是一种经验过程的——公务员评价的内在属性。因此在我国公务员立法的逻辑起点上讲,公务员永远是好的,永远不会出问题(当然这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因此也就有了中国特色的问责制度以自圆其说)。但是当我们回到实践中,又会看到,有不少公务员犯了错误,所以对于那些没有达到这一道德要求的公务员我们又该如何定性呢?难道又要通过立法否认“公务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逻辑原点吗?这当然是不可能的。
于是,恕我揣测,公务员立法中应该是遵循这样的一个逻辑——首先,“公务员必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句话中的“公务员”指“个体的公务员”同时也指“整体的公务员”;然后,“个体的公务员”因为有着人的特性,因而不可避免地会犯错误,但是“整体的公务员”绝对是全新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因为“整体的公务员”已经脱离了人的属性,不可能还受人的七情六欲所影响),个别公务员的瑕疵不影响公务员这个整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性质接着,因为“整体的公务员”永远是先进、无暇的,因此对于“整体的公务员”来讲它并不需要“问责”制度,它必然会为了人民的利益完美地完成任何任务,所以公务员法中的“问责”制度只是针对“个体的公务员”的;最后,由于这一“问责”制度是之于“整体的公务员”之内的“个体的公务员”的问责制度,所以这一“问责”制度的内涵应该是一种“自我疗伤”式的问责而不是“外部监督”式的问责。  综上,由我国公务员立法中“公务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逻辑原点,可以推导出我国公务员问责制度的性质——即“自我疗伤”式的问责制度。
由上,在我国公务员法中,注重内部问责,疏乎外部问责,甚至内部问责干预外部问责的现象就有一个较为合理的解释了。但是,国公务员立法中“公务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逻辑原点是否是正确的呢?这当然是一个伪命题(我在《从中西公务员制度之原则辨析公务员制度的核心价值》一文中已经得出了这一命题是伪命题的结论,在此不再论述),因此建立在这一错误的逻辑原点之上的公务员法,以及公务员问责制度当然也是不合理的。
分析我国公务员问责制度及实践经验不难得出,我国的公务员问责制度虽然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但处于核心的却只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往往被排斥在外(诸如舆论新闻监督往往受制于新闻审查、Great Firewall等言论管制工具,民众的监督也往往因没有有效监督渠道或政府信息不透明而很难进行),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也因为体制原因常常成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傀儡,这些在“公务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逻辑原点上设立的“自我疗伤”式的公务员问责制度,直接导致的便是我国的公务员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公权力得到了很难加以制约的扩张,既得利益者必然会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取私利,而所谓的公务员问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了他们“维稳”的工具了。
综上所述,我国公务员问责制度缺陷的根源在于其“自我疗伤”式的不可行性,没有有效的外部监督的制约,我们不可能期望既得利益的公务员能凭起良心自我批评,公务员问责制度只能流于形式。因此以“人性本恶”作为逻辑原点,形成“外部监督监督”式的问责制度,建立独立的外部问责机制才是我国公务员问责制度改革的根本之道,也只有当这一根本的问题解决了,那些公务员立法中表面的技术瑕疵才能够真正解决。